更新時間:2024.08.10
符合下列條件認定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: 1、其犯罪客體為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。 2、主觀方面要求必須是一種明知,對于本罪的明知有兩個方面必須注意,一是明知的內容。二是明知的程度。 3、客觀方面包括窩藏、轉移、收購、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
隱瞞掩飾犯罪所得罰金需要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,但對于罰金的具體數額未作規定: 1、構成掩飾、隱瞞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罪的,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: (1)犯罪情節一般的,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
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司法解釋: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、轉移、收購、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飾、隱瞞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處或者單處罰金,情節嚴重的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。單位犯此罪的,對單位判
1、《刑法》第三百一十二條: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、轉移、收購、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、隱瞞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處或者單處罰金;情節嚴重的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
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認定標準為:本罪客觀方面包括“窩藏、轉移、收購、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、隱瞞”的行為。 窩藏,是指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處所,有隱匿、保管的主觀故意。轉移,是指將
2006年6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出臺了《刑法修正案(六)》,對原《刑法》第三百一十二條窩藏、轉移、收購、銷售贓物罪進行了修改。2007年5月11日,根據《刑法修正案(六)》,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
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立案標準是: 1、掩飾、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。 2、一年內曾因掩飾、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受過行政處罰,又實施掩飾、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。
根據最高院發布的解釋,掩飾、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價值3000元至1萬元以上的,就會立案追訴。具體來說,行為人可能觸犯了掩飾、隱瞞犯罪所得罪。同時,是否立案會從本罪的構成要件方面來考慮: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對刑事犯罪進行追究的活動。
行為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達到兩百萬的,司法機關可能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,判處該罪時,要求行為人肯定明知或者可能明知是贓物。并且,如果行為人先前不知是贓物,但知道后仍代為保管、掩飾、隱瞞的,同樣成立本罪。將贓物據為所有的,不成立侵占
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犯罪分子,如果符合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,可以適用取保候審,具體的辦理程序如下: 1、需要由本人或者家屬,也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聘請的律師,向辦案機關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; 2、辦案機關在收到取保候審申請書后,應在三天內作出決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