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新時間:2024.08.13
婚姻關系存續期間,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、住房公積金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。但是法院一般僅會對可以提取或者已經取得財產進行分割。
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、國有企業、城鎮集體企業、外商投資企業、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、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儲金。住房公積金制度實際上是一種住房保障制度,是住房分配貨幣化的一種形式。住房公積金由職工和職工所在單位共同繳納。
離婚住房公積金不一定屬于共同財產。如果住房公積金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,且雙方沒有約定婚后財產各自所有的,那么住房公積金就是夫妻共同財產,離婚時雙方協議分割,協議不成的由法院判決;如果住房公積金是一方在婚前獲得,或雙方約定婚后財產
住房公積金是屬于夫妻共有財產的,哪怕它只在一個人的賬戶里。最高人民法院《關于適用〈婚姻法〉若干問題的解釋(二)》第十一條對這一問題進行了解釋,指出:婚姻關系存續期間,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“
婚前房產加女方名字的,應當屬于共同財產。一般情況下,婚前房產應當屬于男方的個人財產,跟女方沒有關系,男方主動在房產證上加女方名字的,屬于將房產的一半主動贈與給女方,男方已經辦理變更手續的,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,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;男方加女方
住房公積金新政如下:放寬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的條件。新規指出,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,本人及配偶在繳存城市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,可提取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。對擁有1套住房并已結清購房貸款的,再次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買房
無論雙方登記結婚多久,婚前財產都不會自然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。因此,除非雙方存在另外的約定,一般情況下不存在婚前財產會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。首先,婚前財產就是指夫妻之間的其中一方,在雙方登記結婚之前就已經獲得的財產。既包括了不動產,又包括